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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217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37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41250元);对非法占用795平方米一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98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611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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