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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6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的195平方米河流水面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对非法占用1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元);对非法占用54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元);对非法占用195平方米河流水面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29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463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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