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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1〕第3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壹拾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10.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决定机关 新乡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