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环罚决〔2021〕第1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捌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9 |
决定机关 | 新乡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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