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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1〕第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柒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新乡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