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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212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304民初2423号
    案号 (2019)湘0304执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贷款本金2088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23471.93元(后续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135%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1278.73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江麓起重公司一号工房等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248849、249084、249085、249086号;国土证号:潭国用(2009)第1300099号、1300097号、1300098号、13001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20元,减半收取73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8660元,由被告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江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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