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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上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33****222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541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恢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上上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代偿的代偿款项合计7597591.3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2019年9月25日代偿400万元、2019年11月26日分别代偿2138646.33元和1498945元)从原告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如逾期履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以实际未偿还金额为基数,利率仍然按照月利率5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任春雷、刘平、景婧婧、赵永海、利辛县上上置业有限公司对协议第一项内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景婧婧拥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现代城综合楼B区20-24号(权证字号为房地权亳字第200403723号)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安徽省上上酒业有限公司库存原酒、成品酒等变卖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64983元、减半收取32491.5元,由被告安徽省上上酒业有限公司、任春雷、刘平、景婧婧、赵永海、利辛县上上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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