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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822X1****07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822民初1342号
    案号 (2019)湘0822执恢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菊秋、被告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石未约定利息的借款本金650 000元、约定利息的剩余本金710 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4月的利息665 800元,共计2 025 800元;2018年4月以后的利息以710 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谷菊秋、被告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建石支出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函担保费用12 500元,共计17 500元; 三、驳回原告周建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 640元,原告周建石负担27 667元,被告谷菊秋、被告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 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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