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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拟对当事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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