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0019****08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65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0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润弘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334999858.47及贷款期限内的利息7710726.28元、复利71692.50元; 二、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润弘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偿还贷款宣布到期后的利息(以14999985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1%计算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3%计算罚息;以3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1%计算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9%计算罚息;以贷款期限内的利息5718429.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3%计算复利,以上均自2014年8月22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3%计算罚息;以贷款期限内的利息1992296.60为基数,按年利率11.03%计算复利,自2014年10月22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横琴润弘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公告费840元; 四、若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原告横琴润弘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梁化镇十二托广汕公路129466.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土证:惠东国用(2010第040018号,他项权证:惠东他项(2012)第0706号]及100876.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土证:惠东国用(2010)第040025号,他项权证:惠东他项(2012)第07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郭耀名、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对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郭耀名、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横琴润弘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5220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7208.59元,由被告光耀集团、高尔夫球场公司、光大置业公司、郭耀名、民乐福公司、光耀城房地产公司、众望集团、光耀城投资公司、天合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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