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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少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6032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323执恢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聂苏军剩余工程款104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 二、被告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041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聂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260元,由被告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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