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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启东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178****88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1民初7723号
    案号 (2020)苏0681执1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启东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姜瑞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启东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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