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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靖安县欣荣钨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世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770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案号 (2016)粤5281执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化天瑞矿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陈福平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借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其中的100万元自2014年3月6日起算,另550万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算,另850万元自2014年3月23日起算,另500万元自2014年3月24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刘典平、李臻、蔡荣波、江西华世投资有限公司、靖安县欣荣钨矿、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布甲钨矿对被告新化天瑞矿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52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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