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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娅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648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5708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董德武与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德武支付租金12666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14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三、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清涉案房屋并向原告董德武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苏州金龙艺术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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