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0073****26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丹民初字第0449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国骅、朱玲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丹阳市仙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98600元、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万国骅、朱玲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为19‰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庆、万小曦、王银灯、耿美英、江苏澳墅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子雅、胡晓强对被告万国骅、朱玲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庆、万小曦、王银灯、耿美英、江苏澳墅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万铭建筑工程有限8公司、季子雅、胡晓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国骅、朱玲湘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972元,由十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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