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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58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999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796049.5元及利息(以1579604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79604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顾阿英、顾羽畅、姜超、安徽富宇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抵押设备颗粒挤出机和冷水系统(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55201012015049)分别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8094897.3元、348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顾阿英、顾羽畅、姜超以其所质押的股权﹛(蚌)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90号、(蚌)股质登记注字[2015]第291号、(蚌)股质登记注字[2015]第292号)﹜分别在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7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676元,由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阿英、顾羽畅、姜超、安徽富宇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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