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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启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58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1521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1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97650.95元及违约金45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1.5%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万国骅、王银灯、耿美英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则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朱玲湘提供的位于丹阳云阳镇抵押物建安综合楼1-1-07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2元,由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万国骅、王银灯、耿美英、朱玲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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