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石启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158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3002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日期 | 2018-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355660.98元、逾期罚息1743000元、复利220562.86元,合计10319223.84元,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16万元; 三、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1台全电脑注塑机(伺服电机)、1套铝箔酚醛泡沫复合夹芯板材连续成型生产线、2台注塑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在267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万国骅、朱玲湘、刘正明、万国庆、杨俊、季子雅、耿美英、王银灯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万元,合计90276元,由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万国骅、朱玲湘、刘正明、万国庆、杨俊、季子雅、耿美英、王银灯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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