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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启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58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2372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20237000元、利息671709.33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合计20908709.30元,并按照编号为2013年(丹阳)字1128号、2013年(丹阳)字1234号、2014年(丹阳)字1312号、2015年(丹阳)字0012号、2015年(丹阳)字0163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以及2014年(展)字0078号、2015年(展)字0078号、2014年(展)字0077号、2015年(展)字0164号、2015年(展)字0129号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210000元; 三、原告有权以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云阳镇永兴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32003544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04]第1286号)变价所得款项分别在110万元、7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 四、原告有权以被告王俊杰、傅丽娟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府前星座花园1幢2单元601室房产及其1幢2-2号车库(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3580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3577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09]第01915号、丹国用[2009]第01914号)变价所得款项在161.3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王银灯、耿美英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954元,由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杰、傅丽娟、王银灯、耿美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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