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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启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58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商初字第00155号
    案号 (2017)苏1111执恢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7-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89235.3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4日,其后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10289235.34元,由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前给付原告。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7624元由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前给付原告。 三、被告万国骅、朱玲湘、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北吉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延陵镇麦溪联兴村房产(产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延陵字第20002377号,面积为1569.72㎡)和位于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丹国用(2012)第07090号,面积为16795.3㎡]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可向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94元,由被告江苏北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万国骅、朱玲湘、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还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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