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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消)行罚决字〔2019〕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格林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宇雷路598号的丽水市格林宾馆第八层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丽水市格林宾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位于丽水市宇雷路598号的丽水市格林宾馆第八层营业场所的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9年8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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