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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延市工商工商宝分处字〔2018〕第2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慕新红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慕新红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二.罚款:3000元(叁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宝塔区石圪塔新源小车配件批零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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