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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书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869****4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02408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4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4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新芬借款1,350,000元;   二、被告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芬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0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2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19.2%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和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郭书安对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郭书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郭书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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