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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淑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782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40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6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7-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郁征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郁征借期内利息(含应付未付利息的违约金)50万元。 三、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郁征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郁征代理费100万元。 五、新疆双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包龙泽、张淑红对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1-4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准许对包龙泽持有的新疆双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550万元股权{公司股权设立登记(乌)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002号}进行拍卖、变卖,对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郁征的上述1-4债务,郁征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准许对张淑红持有的新疆双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450万元股权{公司股权设立登记(乌)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003号}进行拍卖、变卖,对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郁征的上述1-4债务,郁征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就上述1-4项债务,郁征有权拍卖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888号新疆双赢农副产品国际博览中心商业1室和2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受偿。 九、驳回郁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800元(郁征已预交1821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双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包龙泽、张淑红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1880132000914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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