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衢柯市监处字〔2019〕7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依法扣押的三七20头4袋,三七40头13袋,三七15头2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746元;三、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15495元,罚没款共计17241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依法扣押的红糖酥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为168元,并处185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8668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0 |
| 决定机关 |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华燕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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