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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湖东汇丰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73****7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民再235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3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9)豫15民终466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张生海、叶克宇、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信阳市湖东汇丰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生海、叶克宇、王锋支付工程款379946.5元,并从2009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案受理费10499元,由信阳市湖东汇丰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0元,张生海、叶克宇、王锋负担4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信阳市湖东汇丰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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