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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7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3266号
    案号 (2018)苏0582执6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基方工资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基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赵基方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赵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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