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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7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2991号
    案号 (2018)苏0582执5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9-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双娣工资款46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双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410元,由信洲化工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赵双娣已预交,由信洲化工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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