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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7****61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2342号
    案号 (2018)苏0582执5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9-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辉工资款31万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41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信洲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辉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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