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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滨钢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7MA****WJ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02民初2981号
    案号 (2021)桂1402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西崇左正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李艳玲借款本金122.65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59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计;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计;以3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计;以186 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均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南宁滨钢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崇左正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6 1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051元,由广西崇左正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南宁滨钢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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