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11755****77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14号 |
案号 | (2017)渝0109执恢1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此款于2011年10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自2011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若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还应向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244.52元,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应付给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的货款总额为641244.52元。 三、若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立即全部到期,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就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总额全部申请执行。同时,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还应向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41244.52元为基准,从2010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四、重庆北源玻璃有限公司收到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案款150000元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高陵县房屋的查封。 五、诉讼费5106元,保全费3820元,共计8926元,由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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