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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聂拉木希夏邦玛农牧民旅游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54023568****43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藏0103民初1460号
    案号 (2021)藏0103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拉巴、聂拉木希夏邦玛农牧旅游专业合作社、聂拉木白吉希夏邦马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3 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联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96.05元,由被告拉巴、聂拉木希夏邦玛农牧旅游专业合作社、聂拉木白吉希夏邦马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76元(未缴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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