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乐蜜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59****04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9999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66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乐蜜蜂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1.908万元及利息(以61.90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广州乐蜜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75.7元,由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保全费3995元,由广州乐蜜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58.6元,由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4元。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375元、保全费3995元,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由广州乐蜜蜂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受理费4201元、保全费3558.6元,由广州乐蜜蜂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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