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字[202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东鸿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689302;经营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东环街31号之一至之三东峻农贸市场1、2楼南面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深层洁净酵素洗衣液(标称:沐丝特,规格:1000ml/包)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报告号为NO.GZSCJG-LTCJ-2019-0077的《检验报告》,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流通领域洗涤用品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该报告指向的抽检商品所检项目“总活性物”为B类不合格,判断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现场明确表示不需要复检,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2月24日,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封存的2包留样样品完好无损,现场未发现同款涉案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自中山市横栏镇静好贸易行处采购了6瓶汇集丽发之食谱蜗牛原液滋养修护洗发乳液,供货商随货附赠了6包涉案产品,类型:赠品,名称:深层洁净酵素洗衣液(标称:沐丝特,规格:1000ml/包),商品条码:4897086412218。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结合我局联系涉案产品标称生产商广州市铭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出货明细单,我局综合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性质为赠品,购进数量为6包。因涉案产品为赠品,我局查获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出货明细表等单据上涉案产品“零售价”一栏均为空白,产品无标价。为履行详尽调查义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向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根据该中心的《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复函》,综合认定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0.76元。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出库单据,结合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情况,我局综合认定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数量为6包,销售数量0包。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海珠区东鸿百货《营业执照》、邱日忠及梁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供货商中山市横栏镇静好贸易商行《营业执照》、生产商广州市铭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现场笔录1份(2020年2月24日)、询问笔录1份(2020年4月13日)、现场照片2张,证据提取单3张,《检验报告》(报告号:NO.GZSCJG-LTCJ-2019-0077)1份、《送达回证》;3、进货单据2张、出库单据1张(《采购出库单》、供应商中山市横栏镇静好贸易行《关于汇集丽袋装洗衣液的情况说明》1份、生产商广州市铭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货单据1张及《关于深层洁净酵素洗衣液的情况说明》1份、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复函(穗海价认函[2020]129号)1份。2020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海市监告字[2020]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的深层洁净酵素洗衣液(标称:沐丝特,规格:1000ml/包)经监督抽检,判断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深层洁净酵素洗衣液(标称:沐丝特,规格:1000ml/包)2包;2、罚款22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出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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