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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018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
    案号 (2015)贺八法执字第00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1265292元,复利48107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10月31日,之后罚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680333.62元,复利26119.4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10月31日,之后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596050.14元,复利22887.97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10月31日,之后罚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四、如被告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依法处置用作抵押物的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①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17#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54号;地号:5-8-1510;使用权面积:1529.84㎡);②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18#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55号;地号:5-8-1511;使用权面积:3059.98㎡);③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19#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56号;地号:5-8-1512;使用权面积:2720.04㎡);④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3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67号;地号:5-8-1822;使用权面积:787.87㎡);⑤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68号;地号:5-8-1823;使用权面积:781.63㎡);⑥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3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69号;地号:5-8-1824;使用权面积:782.49㎡)⑦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62号33#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国用(2012)第100470号;地号:5-8-1825;使用权面积:7990.54㎡。 五、被告黄位斌、宋鹏飞对上述贷款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李济高、彭清政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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