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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0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自然资规罚〔2021〕150号被处罚人: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路路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长洋村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自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深甽镇长洋村地块上建造厂房。2021年5月26日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948.6平方米。目前,现状为已建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47.4平方米的简易棚,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39平方米的环保池,两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90.3平方米和176.4平方米的钢棚和一处在建蓄水池,其余土地部分浇筑混凝土。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753.6平方米的土地现状类别为其他草地(未利用地),所占195平方米的土地现状类别为村庄(建设用地)。经核对深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所占753.6平方米的土地规划类别为自然保留地,在该类土地上建有一处简易棚的西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6.8平方米),一处环保池的西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34.5平方米),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90.3平方米的钢棚,一处钢棚的西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127平方米)及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195平方米的土地规划类别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在该类土地上建有一处简易棚的东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40.6平方米),一处环保池的东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4.5平方米),一处钢棚的东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49.4平方米)及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2021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自然资规罚告〔2021〕150号),并于2021年6月22日送达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宁波日谷电器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48.6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二)拆除非法占用753.6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自然保留地的土地上建造的一处简易棚的西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6.8平方米),一处环保池的西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34.5平方米),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90.3平方米的钢棚,一处钢棚的西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127平方米),以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非法占用195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土地上建造的一处简易棚的东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40.6平方米),一处环保池的东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4.5平方米),一处钢棚的东侧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49.4平方米)以及其他设施;(四)并处非法占用948.6平方米的土地罚款,计人民币1422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郭路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