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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0〕253号案件名称: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永欣主要违法事实: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对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1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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