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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2167****18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11民初923号
    案号 (2021)豫0611执1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月2日利息1891438元; 二、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利息(含利复利和罚息),自2020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对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位于浚县王庄工业区[浚国用(2010)字第0026号、浚国用(2010)字第0029号、浚国用(2011)字第0032号、浚国用(2013)字第00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权证浚字第20091656-20091661、20091668-20091670、20111693-20111695、20101284、20101287、20101404、20100325-20100326、20110486、20110491、20121458-20121463、20091662-20091666、20091671-20091673、20111696-20111709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王学军、何国海、王素英、田新平、王素琴、亓现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学军、何国海、王素英、田新平、王素琴、亓现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银团贷款顾问费24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549元,其中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王学军、何国海、王素英、田新平、王素琴、亓现萍负担110549元,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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