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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辉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577号,(2015)泉执字第1345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被告福建南安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如下债务:1、2014年建泉南贷CZ字78号、7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复利和罚息;2、15建泉南兑3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垫款本金495.268万元及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承兑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上述债务各方同意由被告福建南安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分二期偿还:于2015年11月6日前偿还2014年建泉南贷CZ字78号、7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000万元;于2015年11月11日前偿还2014年建泉南贷CZ字78号、7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00万元、15建泉南兑3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垫款本金495.268万元及本案原告请求的所有利息、复利和罚息,包括: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复利、罚息及以495.26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承兑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林移来、林春风对被告福建南安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林移来、林春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南安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如果被告福建南安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上述调解协议项下的债务,则原告有权立即就上述所有债务中尚未履行的部分包括利息、复利、罚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26元,减半收取为57013元,由福建南安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林移来、林春风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则四被告应共同负担的57013元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直接于2015年11月11日前与前述第二期履行的调解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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