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74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33号,(2016)闽05执1538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1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465525.05元及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920元; 三、被告宏益食品(泉州)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吕辉向、林移来、吕辉达、吴秋娥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全部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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