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辉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74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30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64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5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本金9405683.76元及罚息42954.85,并支付自2015年3月17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53100元; 三、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35058312067-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存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吕辉达、吴秋娥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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