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辉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116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1980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7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18-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人民币4062686.3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062686.3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吕辉达、吕辉向应对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吕辉达、吕辉向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王振华、林舒坦对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代垫款人民币1992257.37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992257.3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王振华、林舒坦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泉州市泉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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