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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纳雍县阳长镇海子村加卧坡凹佐稞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5MA****JJ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5民初3498号
    案号 (2021)黔0525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纳雍县阳长镇海子村加卧坡凹佐稞砂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汪锁青支付砂石款等款项共计210865.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10865.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聂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变更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纳雍县阳长镇海子村加卧坡凹佐稞砂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汪锁青退还保证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聂雄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三、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 0525 民初 34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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