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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0071****14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91民初1802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燕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834164.24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0日为208442.01元,自-10-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6834164.2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韩坤、徐君良对被告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黑龙江省香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815元,由原告承担11293元,由三被告承担67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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