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潮四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98347-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2818号 |
| 案号 | (2016)皖0104执21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27 |
| 发布日期 | 2017-02-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03712.11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庆市嘉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拉菲卡斯特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安庆亿嘉仁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潮四清、杨春、王前军、吴国贤、胡定海对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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