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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8****60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民初3号
    案号 (2019)冀04执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借款本金3300.8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10月21日利息184393.13元,2018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3300.8万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予以支付;二、被告邯郸市泉浩物资有限公司、王平亮、闫志霞、王永亮、葛延涛在各自签订的《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760元,由被告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泉浩物资有限公司、王平亮、闫志霞、王永亮、葛延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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