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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卫公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移送书》(衢卫案移〔2020〕7号),要求对开化好地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酒店”)涉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酒店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事实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移送书(衢卫案移〔2021〕2号)1份;2.2021年1月5日现场笔录1份;3.2021年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4.2021年1月5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2021年2月4日现场笔录1份;6.2021年2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7.2021年2月4日询问笔录1份;8.开化好地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郑小红、徐龙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你酒店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酒店送达《开化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开卫公罚告〔2021〕8号),告知你酒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酒店放弃陈述、申辩,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3
    决定机关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