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31907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10091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54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反诉原告刘大为与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借款本金214444.33元,并支付利息399540.4元(截至2018年10月21日)及自2018年10月22日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165%计算);三、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刘大为借款本息1555.67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被告天津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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