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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190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03)青经初字第197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本息776650元,并承担自2003年3月21日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12776元,实际支出费200元,合计129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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