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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844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8360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1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1340328.5元及支付利息1079751.59元(含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本金11340328.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由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60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楼下村的房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金东字第0187165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14685号、土地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04)字第5-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883号)在184442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傅鸿辉、金娟对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五、由被告张薇在对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六、驳回反诉原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96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960元,由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傅鸿辉、金娟、张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反诉原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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